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66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蒋×为在蒋×树(已起诉)等人设立在长沙的“惠聚电器店”、“一屋电器店” 从事外场业务员工作。 以帮忙点赞、投票送数据线和抽奖为由,带受害人到上述门店内,由内场工
作人员通过术语诱骗受害人在“惠聚优选”APP充值实施诈骗行为。 经查, 蒋×为在工作期间,共向被害人邝×开、杨×翔等9人实施诈骗, 金额共计人民币4.9389万元。案发后,蒋×为已主动退赃、退赔共计1500元人民币。2024年5月20日蒋×为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邝×开、杨×翔的陈述;另案处理嫌疑人蒋×树、周×文等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蒋**与其他违法行为人向9个受害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涉及刑事案件,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九条之规定,主动投案自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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