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团)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栗源*******,现住宜章县栗源镇长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9时许,黄x兵想放鸭子在长田村6组的一个水沟上,黄x友不准黄x兵放鸭子,后两人发生口角争执并打架,黄x友用铁质草刮把黄x兵左手手臂和腰部位置打伤,经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黄x兵左下肺挫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少量血气胸等。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报案材料 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医院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