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谢)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人员李某在明知其老婆李某某(缅甸人,缅甸名为MA ×××××× MYINT)在中国非法居留,仍与其结婚并生子,并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06月期间容留李某某居住在其位于鼎城区谢家铺镇某某村的屋内。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李某的陈述。2.MA ×××MYINT的陈述。3.缅甸与中国边境通行证。4.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李*主动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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