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云)决字[2025]第0138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14时许,在株洲市石峰区云田镇方特欢乐世界景观大门红绿灯处,违法行为人余XX与吴XX因卖雨衣争夺客户发生纠纷。期间吴XX对余XX多次进行辱骂,余XX恼怒,使用右拳击打在吴XX左耳处。吴XX使用双手抓挠余XX,接着余XX转身踢踹吴XX,将吴XX踹倒在地,造成吴XX左耳廓背侧皮肤划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吴XX本次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侵害人吴玉春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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