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高)决字[2025]第0955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板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板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号小型汽车由宁乡黄材返回衡阳,途经华常高速公路202km(横市收费站)路段时被湖南省高警局横市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公安内网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阳**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