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669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
  现查明:1、2025年6月2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汤××将本人名下电话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导致周××被骗2500元,汤××从中获利450元。2、2025年6月29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汤××将其妻子伍××的电话卡(××)再次出借,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从中获利3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陈述,受害人周爱甜陈述,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通话详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积极退赔被侵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罚款捌佰贰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82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贰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