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鹊坪*******,现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
现查明: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王X邀请刘X、谌X进行地下六合彩接单、坐庄,并创建微信群每天在群里面算账,通过微信转账收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其中,王X、刘X分别占股三成,谌X占股四成,两期六合彩共计接单155820元,谌X非法获利6754元。2024年4月17日,谌X主动上交违法所得6754元。
2024年4月16日,谌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2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谌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说明、辨认笔录、不起诉决定书、户籍底卡以及谌X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谌*的行为构成为赌博,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因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谌*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谌*折抵行政拘留三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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