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刑)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阳朝*******。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你经白XX要求,将张XX带至保靖县电信公司办理电话卡,后张XX办理19158770358、19174399887两张号码,后经你介绍将该两张电话卡以500元钱一张的价格转卖至白XX;2025年5月11日,你经白XX要求,自己前往保靖县联通公司办理电话卡,办理电话号13107133356号码,并将该号码给了白XX,白XX将张XX及你提供的三张电话卡提供至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查,你所提供的13107133356号码诈骗了河南省南阳市韩XX98325.36元钱。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张XX、龙XX供述、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外省报案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