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64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长虹*******。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23时许,周**与其朋友柏友能在祁阳大道海乐迪马路边乘坐胡康生驾驶的出租车,在车内周**与柏友能互相要先送对方,两人因路线问题没讲清,胡康生要其两人下车,下车后周**与胡康生两人便发生争吵,胡康生骂周**父母,周**便用手掐了胡康生后脖子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