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龙潭*******。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刘x莲通过“potato”软件认识林X军,林x军称可以帮刘x莲免费领取慈善基金,后刘**按照对方要求先后将自己名下的移动电话卡(号码:139xxxx4312)、电信电话卡(号码:191xxxx5715)、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5746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8101xxxxxx6150)、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8639)、 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xxxxxx3863)邮寄给对方,并告诉对方以及银行卡密码,其中尾号为5746的邮政银行卡转入涉诈资金1.5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莲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上游犯罪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刘**先后出借两张电话卡,四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违法人刘**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