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清塘*******,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清塘*******。
  现查明:2022年03月14日,违法行为人刘XX因危险驾驶罪被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又于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刘XX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17线安化县梅城镇梅新路的东正街路口至晨光路口路段处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mg/100ml。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查询件复印件、人车合一照片、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