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东)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沈×兴之前在追求受害人马×时有资金往来,导致产生纠纷。沈×兴在湘潭市岳塘区×中心×酒吧碰到马×,约马甜出来商量还钱一事,双方在交谈过程中马×不愿意退钱,导致沈×兴生气,用双手推搡马×脖子。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