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善)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尧天坪镇烟*******。
现查明:2024年2月26日19时47分,李XX因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车,被鼎城交警大队善卷中队民警在鼎城路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经查询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及交通违法前科信息,李X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及所驾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前科查询、查获及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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