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3时许,郑某雄和李某在学院路社区某某队因债务纠纷引起矛盾冲突,期间,违法行为人郑某雄将受害人李某两次掐倒在地导致李某受伤住院,违法行为人郑某雨见其母亲李某被打,于是上前帮忙,用拳头打了郑某雄背部几拳,之后又使用手机砸向郑某雄,并踢了郑某雄几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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