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23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袁×为图财,明知不能为他人提供实名核验支付账号、互联网账号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家的要求招募兼职人员提供支付宝、数字货币的实名核验服务,并将账号卖给上家并从中非法获利,现查明:从2025年3月12日起违法行为人袁X在岳麓区奥克斯新城S6栋写字楼923注册长沙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每日140元的费用招聘兼职人员在公司从事提供支付宝、数字货币及网络账号的实名核验服务,其中徐×于2025年4月16日提供实名服务后,从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7月6日徐×在袁×的公司从事带单员的工作,主要职责是用兼职人员的手机操作注册和实名账户并提供给袁×指定的上线,袁×负责与上线对接结账并将兼职款项结算给兼职人员及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徐×的供述、证人的陈××、王×的陈述、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聊天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柒仟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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