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玉)决字[2025]第053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步云*******,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3时许,在祁东县玉合街道XX路239号XX衣服修改店旁巷子内,违法行为人陈XX在看打牌时与匡XX发生争吵,后陈XX一时恼怒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威胁并扬言要弄死匡XX,匡XX吓得躲开了,身上并未实际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录像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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