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48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违法人雷x与受害人邓xx是一对离异夫妻。2025年6月28日19时许,雷x喝酒后来到郴州市北湖区新贵华城三期找邓xx,二人在小区停车场碰面后,雷x跟随邓xx来到其家中,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雷x动手殴打邓xx。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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