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交)决字[2025]第0151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柏枝*******,现住湖南省津市市柏枝*******。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8时许,郑XX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XX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津市市XX小XX校区附近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郑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另查明,郑XX在2019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