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27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
  现查明:2024年4月7日6时许,陈×在湖南省宜章县××镇自家废品店的以450元的价格收了李××盗窃来的两台男式二轮摩托车;2024年4月13日,陈×在湖南省宜章县××镇自家废品店以450元的价格收了李××盗窃来的两台太子牌男式二轮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转账记录,3.摩托车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