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不决字[2025]第0210号
违法行为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清水*******,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清水*******。
现查明2025年03月25日20时许罗*吉扫码支付600元给“花好月圆”,2025年03月28日1时许罗*吉扫码支付300元给“花好月圆”,系其女朋友周*在罗*吉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请罗*吉扫码支付的钱款,现周*已经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罗*吉的陈述;2、支付记录;3、户籍资料;4、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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