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石公(二)不决字[2025]第0029号

  违法行为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二都*******,现住:石门县二都街道千*******。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易**发现自己家钟在围墙边的月季花枝子被人剪了,于是怀疑是邻居唐福翠所为,当日7时许易**出门遇到唐福翠,于是质问唐为什么要剪自己家的月季花枝,双方因此引发争执,继而相互谩骂、指责对方,情绪激动下双方相互用手指指脸、挥舞拳头,导致唐福翠额头、胸口、眼睛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易**手指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易美亚无违法犯罪前科,双方即为亲戚又是邻居关系,且发生冲突的起因是邻里纠纷,二者均为60岁以上老人,违法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