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14时09分许,张xx驾驶湘M0XA18小型汽车途经零陵区富家桥镇X033线12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张xx2022年9月30日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再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资料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机动车和驾驶证查询单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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