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014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晚上20时45分许,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门口的××街路段,成×驾驶车牌为湘×××××3的车辆拦截别停了一辆车牌为湘×××××6的车辆,后又向左边拦截别停一辆准备从成×驾驶车辆左侧行驶离开的车辆,随后成×下车走向车牌为湘×××××6的车辆的主驾驶车门附近;对方车辆下来了三人后,成×又与对方发生纠纷并先后四次拉扯了对方的头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