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白)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聂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聂家*******。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凌晨1时许,在武陵区洞庭大道XXX宵夜店门口,朱XX与的士司机金XX因朱XX朋友呕吐在金XX驾驶的的士车上的清洗赔偿费用问题引发纠纷,朱XX情绪激动,用手推搡金XX脖颈及肩部致伤。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户籍资料、受害人笔录、违法行为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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