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63号

  被处罚人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7时许,蔡X驾驶湘FXXXXX二轮摩托车沿岳阳县庆丰路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庆丰路宝鑫大药房前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进行摩电整治行动的我队执勤人员查获,经查证:蔡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违法人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