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310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在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XXX社区XXX组XXXX超市内,因打麻将与违法行为人王XX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彭XX抓住王XX的头发,将王XX摔倒在地,造成王XX肩部受伤,双方被拉开后,王XX拿起店内的一把红色塑料凳,打了彭XX背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到案经过;3,检查笔录;4,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6,现场监控截图;7,医院诊断书;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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