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龙)决字[2025]第0340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现住湖南省安仁县龙海*******。
  现查明:2024年6月19日,安仁县公安局龙海派出所依法对安仁县龙海镇××村××加油站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复查时,发现龙海镇××加油站未对2024年4月26日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确定的事项进行有效整改,经过调查检查,发现一键报警器损坏故障,未按要求整改到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有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