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在家休息期间使用微信联系好友陈X并向陈X表达了想要借陈X车去搞狗(偷狗)带回来一起吃的想法。陈X随后将自己名下车牌为湘FG7XXX的白色长城皮卡车借给周X用于偷狗。周X拿到车辆后返回家中取上自购气枪及十余发铅弹后驾驶车辆先在岳阳市湖滨街道一带需找落单狗,在湖滨街道一带寻找未果后,当天14时34分,周X驾驶车辆前往岳阳县麻塘街道寻找狗,在其行驶至洞庭村北湖片红屋组附近一自建房门口时发现一只白色中华田园犬在门口转悠,周X等到四周无人后随即在车上采用吹口哨等形式勾引狗过来后使用携带的气枪瞄准狗的头部进行射杀,待狗倒地后,周X上前将狗放置车后备箱带到陈X家中进行加工烹饪。陈X返回家后与周X一起将上述偷来的狗吃掉。办案民警在对陈X家开展搜查从其家中冰箱内发现周X偷来并加工后未吃完的狗肉一盆。被盗狗重约30余斤,市场价值约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陈x陈述与申辩、证人田xx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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