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马坡)决字[2025]第0992号

  被处罚人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界牌*******,现住湖南省衡阳县界牌*******。
  现查明:2025年3月6日,违法行为人凌××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6217002××××××××6577,开户行:长沙市芙蓉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提供给他人使用,涉案流入金额10548元,非法获利108元,关联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管辖的应×被电信诈骗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银行流水信息;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凌**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捌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