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现住梓门桥镇白山村八*******。
现查明:2025年2月8日下午17时许,彭XX从家里骑摩托车来到梓门桥镇新犀村胡XX家讨要工资欠款,彭XX来到胡XX家,他家大门打开了,XXX敲门说了一句:“发财”,发现胡XX家没有人在,彭XX就到隔壁邻居家问情况,那邻居告诉彭XX,胡XX他们出去了,应该是出去吃饭了。彭XX又走到胡XX家地坪打电话给胡XX,他不接,彭XX在外面点了一根烟,来到了胡XX厅屋里面,彭XX想去看看里面有没有火炉子,准备烤烤火,然后走到厅屋右手边后面的房间,里面有一张床,一个衣柜,地上有很多杂乱的东西,床尾堆放了一些杂物,杂物上面放了一个黑色的手包,彭XX拿起包打开看了一下,里面有现金、身份证、香烟,彭XX将黑色手包里面的整钱拿了出来装在我的口袋里面,彭XX当时点了一下,有3000多元钱,之后彭XX将黑色手包放在原地,彭XX就走出去,骑上摩托车回家去了,到了家里之后彭XX将盗来的钱仔细数了一下,总共3800元,全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后彭XX主动退还受害人3800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2025年6月23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彭XX不予起诉。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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