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站)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晚上19时许,XXX因不满自己父母在XXX店里购买保健品,于是赶到XXX位于益阳市赫山区XXX的店内,使用右脚踢了XXX一下,后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XXX又使用右手掐了XXX的脖子推了两下。2025年05月29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XXX的损伤程度够不上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者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提取笔录、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殴打他人中的一般情节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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