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烽火*******,现住湖南省临澧县烽火*******。
  现查明:2024年12月3日至5日晚间,陈XX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陈X、焦X、高X、龙XX等人先后在临澧县安福街道XX社区XX组蒋X家、安福街道XXX社区XXXXX巷XX号XXX馆陈X1家及安福街道XXX社区XX路XXX号马XX的家中,利用扑克牌“扳点点儿”比大小的方式, 开设流动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约定由高X管理“水钱”,由陈X、陈XX、焦X等人“坐方”,每场有1个庄家,3个闲家,其他参赌人员则采取下注“搭虾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若“通杀”(即庄家的牌大于三方闲家),则庄家需根据赢钱的数额从中抽取10%的“水钱”。现查明,该赌场在运营期间共开设3场次,抽取“水钱”共计人民币21200元。2025年6月5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陈XX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5年6月11日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陈XX的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材料、同案人高X、陈X、焦X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报告,辨认笔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