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交)决字[2025]第0038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分蔡××驾驶牌照为:湘J3×××的三轮摩托车行径在常德大道与×××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抓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蔡××于2021年4月09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常德市经××××查获,本次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