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合水*******,现住湖南省泸溪县合水*******。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同村村民陈宏刚家坪塘处吃饭喝酒的过程中,碰见前来寻找陈宏刚商谈购买柏木的受害人符云辉,陈**借着酒劲用手拍击符云辉肩膀处并要求符云辉为其前去购买槟榔,符云辉因陈宏明拍击而吃痛后便与陈**理论两句,陈**觉得符云辉声调过大,自觉受到挑衅,遂起身后手持所坐胶凳向符云辉砸去,符云辉右肩膀处被砸中。随后符云辉为避免激化矛盾,遂答应陈**购买槟榔的要求,并于陈宏刚二人一同步行前往该村村民陈宏星所开的小卖部处购买槟榔。陈**在二人走后,心中仍是不忿,便起身从后追赶二人,在陈宏刚家下方路边捡得一把无柄烂菜刀将其持于手中。后陈**在该村岔路口的电线杆旁看到陈宏刚站在一辆黑色SUV车旁与车中人攀谈,陈**瞧见车中男子正是符云辉后,便持刀上前站在车辆引擎盖处,对车辆引擎盖进行砍砸,随后又持刀对该车右后视镜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副驾驶车门。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陈宏刚上前将陈**拦下后将其带至陈宏星家商店内。经检查,符云辉所乘坐的牌照为湘UGM069黑色荣威牌SUV轿车引擎盖、右后视镜、右侧叶子板、副驾驶车门等处不同程度毁损,吉首市荣威4S店维修报价人民币11000余元。符云辉右侧肩膀处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维修车辆报价单、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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