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49号

  被处罚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阳xx因长期与邻居孙xx存在邻里纠纷,出于报复心态,分别于2025年6月4日11时许,在被侵害人孙xx家大门上张贴了一张带有侮辱性文字的A4纸大小的纸张、2025年6月24日15时许,在被侵害人孙xx家门口泼倒一桶垃圾。违法行为人阳xx以上违法行为对被侵害人孙xx生活、身心造成影响,构成侮辱他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监控视频、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