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7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学士*******。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00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杨X(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湘CZXXXX号牌的小型汽车在途经湘乡市滨河北路与励志大道交叉路口(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呼出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经系统查询杨X曾于2022年01月26日被湘乡市交警大队查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视听资料、检测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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