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廖家*******,现住桑植县澧源镇永和*******。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1时左右,谷XX邀请朱XXX、李XX、向X等人饭后前往桑植县XX镇XXX社区XXXX酒吧娱乐。当日23时许,朱XXX与向X在酒吧大厅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朱XXX对向X实施掐脖、殴打等行为,向X使用酒瓶殴打朱XXX。在向X被劝离酒吧后,朱XXX联系谷XX、张X等人从中劝和,朱XXX与李XX、谷XX、张X等人在酒吧外与向X见面协商,过程中朱XXX、李XX结伙对向X实施殴打。另查明:2023年11月2日向X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视频侦查报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向*于2023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罚执行期为2023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向*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