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金)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金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金罗镇*******。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违法行为人李××窜至澧县金罗镇××石膏制品厂,趁人不备徒手盗取××石膏制品厂内铁板等铁制品500多斤,2025年7月4日早,违法行为人李××将盗窃来的铁制品卖给证人肖××,获得赃款现金500元,现已经返还给肖××。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受害人李××的陈述;3.证人肖××的证言;4.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5.现场监控视频;6.户籍等其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