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666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烟洲*******,现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
  现查明:2023年9月,违法行为人汤×在王××(已起诉)等人设立的湖南湘江新区××电器店(俗称:缔斓电器)从事外场业务员工作。外场人员以帮忙点赞,投票送数据线和抽奖为由,让受害人百分百中奖,并将受害人骗入店内,交由内场工作人员通过术语骗受害人在“每月生活”app充值实施诈骗。经查,违法行为人汤×在工作期间,共向杨××、孙×等13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1886万元。案发后,违法行为人汤×已主动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1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身份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