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柏)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
现查明2023年10月18日李x、曹x建与湖南xx再资源有限公司在永兴县人民法院达成(2023)湘1023诉前调确xx号的民事裁定书,后因湖南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裁定,李x、曹x建便在湖南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门口的电线杆上安装2个监控摄像头对着xx公司门口,用于查看该公司的货物进出情况,且这2个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画面,只有曹x建与李x有权查看,李x科认为李x、曹x建安装在xx公司门口电线杆上的监控摄像头侵犯其隐私,后李x科于2025年4月29日下午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将李x、曹x建安装在xx公司门口电线杆上的2个监控摄像头拆除,后将拆下来的2个监控摄像头放到厂里面,李x科未将其拆除李x、曹x建安装在xx公司门口电线杆上的2个监控摄像头的情况跟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直到xx公司李x杰打电话给李x科,李x科才将其拆除2个监控摄像头的情形告知李x杰,2个监控摄像头未受到损坏,且李x科将2个监控摄像头交至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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