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板)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严xx从双马镇xx酒店打车回家途中,汽车行驶到湘潭市岳塘区xxx厂门口时,违法行为人严xx提出停车上厕所,上完厕所后坐到汽车副驾驶上,司机冯x让其坐到后排,违法行为人严xx不肯,遂与司机冯x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严xx遂对司机冯x进行殴打,导致冯x受伤。经查实冯x为残疾人。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冯忠系残疾人,违法行为人严**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