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李畋*******。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违法行为人张×江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司机李×红驾驶牌照赣C×××××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醴陵市××花炮实业有限公司运输599件烟花至广东省龙川县,车辆在途经龙川县金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2025年7月7日,张×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材料、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