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73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吴***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醴陵市××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司机李××驾驶牌照赣CR4×××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醴陵市××花炮实业有限公司运输599件烟花至广东省龙川县,车辆途经龙川县金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送材料、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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