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城)决字[2025]第095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现住宁乡市城郊街道滨*******。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0时许,长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优品酒店)前台服务员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曹××的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及照片,住宿旅馆杨×、曹××的询问笔录,××优品酒店店长朱××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周××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