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89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冷市镇金湖*******,现住安化县冷市镇金湖*******。
现查明:2022年8月份至12月份,张XX成为一款叫“乐美”(后更名为“福气”)的棋牌赌博软件的代理后,发展下线十余人,并为下线上下分,非法获利23341余元。
2024年3月13日,张XX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23341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微信转账流水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辨认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夏文兵案相关证据资料及张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张**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张**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国红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张**已被我局刑事拘留十四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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