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189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兴庄大道新明里*******,现住张兴庄大道新明里*******。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违法行为人孟某健在明知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2203030201302914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经查该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活动 ,其中2025年5月10日在长沙市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聂某某转账24899元给户名为:曾某凡,卡号为:6229676102162706531的赣州银行账户内,该账户收到转账后向孟某健尾号为914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8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孟某健的陈述,被害人聂晓坤的陈述,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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