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61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梅田*******。
现查明:2024年09月13日余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6月05日8时许,余XX在驾驶证扣留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号牌为XXXXX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鲇鱼须大桥路段,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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