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治)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高陇*******,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高陇*******。
  现查明:2018年茶陵县人民政府对原人民煤矿和丰煤矿重组整合,法人系汪×香,将原人民煤矿设为主矿井,原星丰煤矿设为副矿井。为扩大生产、提高产能,汪×香与苏×苟签到协议,副矿井由苏伍苟方负责采矿。苏伍苟又把肖×仔、谭×等人拉入伙,共同开采副矿井。苏×苟、肖×仔、谭×等人协商,由苏×苟负责协调矿内各项事务,肖×仔负责矿内生产、开采等各项事务。2019年10月12日,副矿井因井下水仓改造需要使用火工产品,便向汪×香提出申请,要求提供火工产品。火工产品购买后,汪×香向副矿井提供了两箱炸药、100枚雷管。犯罪嫌疑人肖×仔得到火工产品后,安排郭×兵、欧阳×将炸药搬运到其矿上宿舍旁的一间里,而雷管存放在其宿舍。副矿井在修整、开采期间,使用了两箱炸药及97枚雷管, 剩余3枚雷管一直由肖×仔保管,存放在肖×仔的宿舍里。2022年1月6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对人民煤矿关停的决定。之后肖×仔将3枚雷管一直存放在矿上的宿舍里,2024年8月20日肖×仔主动到案,并上交了剩余的3枚雷管。2024年0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6日经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鉴定,该3枚雷管具备正常的起爆能力。2025年5月15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肖×仔不起诉。根据茶检刑行意【2025】14号检察意见书,依法应对肖×仔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肖×仔的供述:2,证人证言;3,扣押的雷管清单;4,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