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镇南*******,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中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3时48分许,雷某某驾驶湘LFXXXX的小型轿车,被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雷某某因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后带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进行血液检测,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雷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70.40mg/100ml。已达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系统查询雷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交警查处过,所以此次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提取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曾经酒驾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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