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汪)决字[2025]第015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城东*******,现住湖南省津市市城东*******。
  现查明:2024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辛X与朋友在杨X工作的XXXXXX酒吧内喝酒,因酒吧内陪侍人员向其讨要小费,为发泄心中不满,随手拿起一啤酒瓶将酒吧内LED电子显示屏砸坏后离开现场。凌晨4时许,杨X携带一把网购的小刀前往XX夜市,找辛X就酒吧显示屏被砸坏一事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后,杨X挥舞其携带刀具并将辛X等人衣物划破后逃离现场。经XXXXX局XXXXXX认定,其携带的小刀属于管制刀具。另查明,杨X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于202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拘留证、释放证明书、管制刀具认定情况说明、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杨*在处罚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四日。因杨*在处罚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津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